关于山东心种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身心摧残的维权通告
本人于114年10月3日至115年2月11日期间,被强制关押于山东心种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DKU6R4Q)。在长达131天的关押中,相关机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封闭式管理及各种心理压迫手段,导致本人精神遭受严重摧残。
以下为本通告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详细条文及官方发布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等机构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支撑附件 (Legal Annex)
- 主体适格性: 本人出生于 2008 年 8 月,事发时及当前均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界定的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优先保护。
- 行为定性: - 限制行动自由(如锁门、禁止外出、剥夺通讯权)涉嫌违反《刑法》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
- 所谓“心理扭转”及“压迫式教育”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 49 条。
- 合同效力声明: 任何涉及剥夺本人人身自由的“家长委托协议”均因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及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相关机构免责的理由。
本人现郑重声明:
要求相关机构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保留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涉嫌非法拘禁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要求相关机构就非法关押期间对本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承担全部赔偿及恢复责任,并在相关机构的官方性质的社交媒体账户向本人公开道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证据已保存。并已向全社会公开
通告人: HosinoNeko
日期: 2026(115)年3月13日